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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需要哪些法律认可证据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9)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8)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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