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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法律纠纷
首先,应明确耳机是否属于不得退换的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是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但是对于一些特定商品则不适用该条规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0号令》规定,有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此外,还有三种性质的商品在经消费者确认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经查,耳机并不属于不得退换货的商品


其次,虽耳机不属于不可退换货的商品,但商家是否须履行退换货义务,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购买耳机时,商家是否就不能退换货的问题向消费者进行了解释并取得了消费者的确认;2、消费者收到耳机后是否进行了拆封和使用,是否影响二次销售;3、耳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4、购买耳机多长时间后要求退换货等。


最后,建议您积极与商家沟通,通过向商家释明法律规定、解释退换货原因等方式向商家主张退换货权利,也可请求网络平台、消费者协会等介入,协调解决该问题。


【相关法条及参考案例】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0号令》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0号令》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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