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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者相互之间不享有法律承认的继承权
刘某与邢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邢某去世,后刘某以其与邢某之间形成事实婚姻,其为邢某配偶为由主张依法继承邢某的遗产。邢某的继承人不认可刘某的配偶身份,认为其没有相应的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邢某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而属于同居关系,据此驳回刘某要求继承邢某遗产的诉求。






法官释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被继承人邢某与刘某同居后直至2014年邢某去世,都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刘某与邢某之间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邢某的法定继承人资格。故刘某主张其与邢某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要求继承邢某遗产的请求,于法无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择以同居关系一起生活的当事人需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这种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形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有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等其他事由,法院才可就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审理。建议在考虑缔结婚姻时选择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给自己的婚姻关系予以法律的保护,给自己的婚后生活以法律的保障。




案例君补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要特别注意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区别,判断的标准即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没有,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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