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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解除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 限之前通知对方。


医院使用合同所约定的医疗技术以外的技术为患者进行治疗,严重影响患者治愈机会的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后果,《民法典》第566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据此,王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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