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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拖欠支付女儿抚养费六年! 民法典处罚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1的法定代理人唐某与被告韩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原告韩某1,后于2014年4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问题的处理约定:“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叫韩某1,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壹仟元整(每月20号支付),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女方现在没有怀孕,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原告诉求
唐某与被告韩某2离婚后,被告韩某2仅向原告韩某1支付了截止到2015年3月的抚养费,自2015年4月份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原告韩某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72000元,同时鉴于被告之前拖欠抚养费的行为,为了保障原告日后正常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30000元一次性支付,共计102000元。
被告答辩
被告韩某2辩称,被告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应当根据被告的个人能力,被告可以按照离婚协议每月支付,同时要求原告给被告签署一个赡养协议。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原、被告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审理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被告已经支付了截止到2015年3月份的抚养费,自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份共计72个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抚养费72000元,而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份至2021年4月份拖欠的抚养费72000元的诉讼请求,审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自2021年5月份至年满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提出该主张的原因是被告村里拆迁,被告具备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但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并不足以认定被告具有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抚养费的经济能力。
故审理法院认为,自2021年5月份至原告韩某1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被告韩某2每一年支付一次为宜。
判决如下:
1.被告韩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拖欠原告韩某1的抚养费72000元(自2015年4月起至2021年4月,每月应付抚养费1000元,计72个月)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韩某1。
2.自2021年5月份至原告韩某1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被告韩某2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韩某1当年的抚养费。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汕头律师小课堂
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纠纷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就孩子抚养费问题明确并按时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保障孩子的日后正常生活。若有无法支付的情况应及时沟通并在日后补齐,不要在孩子那里成为“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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