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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适用3年时效?难道法院判错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但本案中的法院为何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是法院判错了吗?
案例来源
(2021)鲁14民终87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0日,公司向刘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公司欠刘某工资63000元。
2020年7月30日,刘某以公司拖欠工资63000元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10月2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已超出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刘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63000元。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无论刘某是否诉前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普通民事纠纷未超三年时效,对公司称已超时效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判决,公司支付刘某工资63000元。
分 析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为一年吗?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一年内提出。
依据以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分两种:普通仲裁时效为一年,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当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诉至法院时,是否仍然应当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呢?
有人认为,劳动争议到法院阶段是按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审理,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观点似乎也有道理,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领域中的劳动仲裁时效,而不应适用一般法的民事诉讼时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在劳动仲裁及法院阶段均应当适用一年的时效,而不是三年的时效。
二、有例外吗?
有人认为,在拖欠工资争议中,特殊情形下可以适用三年的时效规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其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也就是本案中法院适用的条款。既然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那么就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依据该条规定作此理解确实没有问题,但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即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出具了欠条,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事项,且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符合以上条件的案件已经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以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从本质上来说,适用该条规定,该案件已经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了,而是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当然没有问题。
对于本案而言,其实笔者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适用一年的时效。
因为本案中,劳动者已经提起了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再向法院起诉,此时案件已经是劳动争议案件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提起劳动仲裁,而是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欠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就是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然,在时效的审查上,法院通常会从宽审查,法院作出这样的理解也不能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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