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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不服,后面如何依法申诉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往往会选择报警,由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和确认,之后各方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比例来承担责任。交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涉及到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来看,也是法院判定各方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划分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应当在三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当事人向作出责任事故认定书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该交通管理部门在两日内把复核申请和交通事故的相关材料移交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会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能够申请复核的期限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且应当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而且同一个交通事故只能申请一次复核。不过,如果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了民事赔偿的判决,当事人对该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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