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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构成法律要件
合同生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赋予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所进行的效力判断,只有合同成立了才能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关于有没有一个合同存在的事实判断,合同效力是关于已经存在的这个合同是否能获得法律的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的价值判断。国家通过法律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进行肯定或否定性评价,合同是否生效决定着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合意能否顺利实现其所欲达到的效果。
合同行为本质上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合同的生效仍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或者生效期限,此时合同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或时间要件才能生效。据此,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签订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主体应具有签约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以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辨别并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然人而言,仅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合同并不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订立合同,但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智力状况、年龄相适应的合同有效,如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满足日常学习、生活需要的买卖合同,接受赠与合同等应当有效。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而言,相应的订约能力应为法律或其章程规定的符合其设立宗旨的业务活动能力。出于保护交易安全,避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能力范围活动给法人自身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目的,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二)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内心的意思通过某种形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必须是能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意思,不然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效果。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要求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合同成立只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在形式上一致即可,但合同生效却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要一致,还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和其内心的真实意思都是一致的。但是,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情况。如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况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此时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来确认合同的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在判断合同效力时,合法性的要求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
(四)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但欠缺一定的形式要件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如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如符合相关规定的,合同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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