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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具体有哪些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婚后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使得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第一“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第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三,“忠诚协议”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的书面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现行法律未对过错方责任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的是,忠诚协议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以强迫、苦苦相逼的方式要求伴侣签署,否则可能在诉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主张对方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需要主张的一方自行举证;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如果超过了当事人实际负担能力,法院也会根据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二、什么是忠诚协议
  一般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承诺书等书面形式存在。


  三、婚姻法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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