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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法律 纠纷如何处理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签署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任何合同都有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情况,其中一方权益被侵犯,造成了一定经济影响,这样对方明显违背了合同的平等自愿及诚信原则,法律上也是禁止的,受害方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经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 经济合同当事人在知道和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向 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或仲裁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2. 申请釆用书面形式提出,填写合同管理机关统一印发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方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主管单位、被申请方名称、地址及 其主管单位;申请调解和仲裁的事由、要求、证据。随申请书要附原经济合同或副本及有关来往的文书、单据。


  3.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有一份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责任。调解书由仲裁员署名,双方当事人签名 盖章,合同管理机关盖章。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 一旦调解不成,由合同管理机关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时,双方当事人都要 参加。仲裁前,仲裁机构会把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方在接到通知而 不到时,即作为撤销申请。被申请方两次接到通知而不到时,可作缺席仲裁。


  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前,由当事人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并可互相辩论,辩论终结,应接受仲裁机构征询双方的意见,并再次进行调解,还达不成协议的则裁决。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何审理经济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的赔偿主要体现在定金罚则、违约金等方面。


  定金罚则:


  (1)不完全履行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其他允许给付定金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办理。


  (2)定金的数额


  条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具体规定的数额办理。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定金数额,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允许。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


  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三、经济合同违约赔偿过高怎么办


  1、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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