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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关联性
 虽然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上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但是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多数国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特征。按照劳动法学通说,劳动关系是私法性质的被允诺的劳动给付法律关系,必须通过雇主的指示来提供,其另一个称谓是“非自主性劳动”,具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需要一个合适的“转接口”,这个转接口是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但是,并非只有劳动关系才有经济从属性,很多自主性劳动也具备这个性质,这就为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劳动关系以外的法律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这是社会保险关系产生的起点,由此形成了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捆绑”状态。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各项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人是职工。按照相关法律解释,职工是与用人单位相对的概念,应该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也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任合同的人员。仅就字面而言,职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似乎难以与劳动者划等号,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立法者的智慧:在社会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社会保险法上保险义务的主体,但其却并非劳动者;亦存在一些劳动者,但其却并非社会保险义务的主体。前者的实例如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大中专学生,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身份,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不强制参保除工伤保险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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