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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薪酬结构导致员工加班费减少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索取经济补偿
为在疫情和市场饱和订单减少的情况下稳定员工的收入,某某公司执行新的薪酬架构和奖金制度,员工项某某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某某公司邮寄了解除通知书,并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工资差额、十三薪及奖金。


【裁判结果】


仲裁认定,某某公司的会议纪要系单方制作,项某某不认可与某某公司已经协商一致,某某公司不得以此单方变更双方的约定,项某某的2021年3月的工资在新制度实施以后确实比老制度要低,裁决某某公司需要支付项某某经济补偿、工资差额。


一审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一审认定某某公司已经履行了民主协商的法定程序,并且向项某某解释说明了调整后的薪资架构,保证了告知的有效性,且薪酬架构改革的初衷系出于某某公司处订单减少可能导致加班时数的减少。


再次,虽然某某公司调整后的薪资架构降低了项某某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是某某公司积极采取增加过渡性津贴的方式尽可能保证员工收入不受影响,在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情况下,员工的工资总额仍是上浮的,某某公司处加班时长的减少系顺应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的举措,对于由此应引发的劳动者收入的减少,某某公司亦从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角度出发,进行薪资架构和生产奖金制度的改革,此举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范畴。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对劳动者整体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应对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尊重,并据此确认项某某薪资架构及生产奖金制度的调整合理合法,某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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