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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等保安无权对消费者搜包或搜身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凭证件搜查,但是超市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没有搜身和搜包的权力。所以超市保安如果怀疑您偷东西,应当打电话报警,让民警进行检查。


如果超市保安或其他工作人员已经报警,您应当在超市等候,配合调查。但如果超市保安要求搜包或搜身而不让您离开,则侵犯了您的人身自由。您可以立即报警,并且要求超市工作人员停止搜身,赔礼道歉。


如果超市工作人员还在人流较多的地方大声辱骂或诬陷您偷东西,造成人群围观和议论,则还侵犯了您的名誉权。您可以要求超市公开道歉,恢复您的名誉。但是如果工作人员在保安室等人流较少的地方对您辱骂或诽谤,则侵犯的是您的一般人格权。您也可以要求对方道歉,但是公开的范围应该缩小。


此外,如果您有证据证明超市搜身、搜包的行为导致自己受伤或财产受损,您可以要求超市赔偿。如果您有证据证明超市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您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超市工作人员的强制搜身、侮辱或诽谤行为特别恶劣,那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工作人员还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侮辱罪或诽谤罪。


如果有以上情况发生,您可以先与超市交涉,交涉不成的话可以向超市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您也可以拨打“区号+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http://www.12315.cn)进行投诉。如果还是不能和超市协商一致,您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即超市所在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及参考案例】


如果超市工作人员对您搜身、搜包、侮辱、诽谤:


1.《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超市工作人员行为恶劣,造成了严重损害:


1.《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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