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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员工奋斗,但必须坚守劳动法律法规
在当天发布的十大影响力事例中,“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奋斗者协议引争议”入选。
事件源于某技术公司产品经理曾敏(化名)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官司。这场拉锯经过一裁二审和再审,去年10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并没有支持曾敏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请求。
这份曾敏手写的奋斗者协议书中,内容包括,为了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曾敏自愿放弃享受部分福利待遇,以及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从公司离职,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后因与公司发生纠纷,曾敏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请求该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在仲裁和此后的法院两审、省高院再审中,这份奋斗者协议成为重要的裁判依据。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并无证据证明该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出具,故可以认定承诺书是曾敏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只需支付其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判决中引用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沈同仙指出,该案中,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安排了休年假但职工不愿休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
沈同仙认为,对于是否放弃年休假以换取在企业得到分红、晋升、调薪等利益,劳动者具有选择权,协议是有效的,但前提是劳动者是出于真实的选择、这种利益交换可执行,并且交换的代价合理。
“从案情介绍来看,法院只从民法的角度,审查了是否有证据表明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沈同仙说,“但基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还应审查劳动者作出选择的内容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不得已的情形。”她还认为,企业承诺的调薪、分红、升迁可能只是“画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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