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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资料能能成为法律认可证据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法律明文规定了视听资料是一种证据类型,并且录音、录像这些视听资料也常常出现在庭审之中。
那么你了解偷拍偷录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被认可吗?如果可以作为证据出示又要注意什么问题?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过《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在该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批复就将证据的合法性规定得比较严格,导致权利人取证困难。
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正了这一规定,其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偷拍偷录取得证据并不当然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还须同时具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才构成非法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确立并完善了我国司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偷拍偷录证据“合法化”。此规定的施行,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表明偷拍偷录者可以不择手段,所有摄录器材都可以用于偷拍偷录。实践中,凡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销售、购买或使用的针孔摄像机以及其他只有法定职能部门才能使用的特殊监视监听设备,如使用电话监听器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视为取证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从某些渠道搞到专用间谍器材偷拍偷录,不仅取到的证据无效,甚至还会因此触犯《反间谍法》,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业器材罪。
因此,偷拍偷录取证时,设备要正规,来源要合法。现在互联网上好多商家卖的都是类似专用间谍器材,需要谨慎选购。以防好不容易偷拍偷录到相关证据,结果因为设备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物而致使证据无效。视听设备买到后,还要多练习,操作要熟练,防止关键时刻由于操作生疏而导致取证失败。
另一重要的问题是录音录像如何保存?
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存储和携带方便,将录音、录像资料拷贝到光盘或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录像删掉,这是非常错误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因此,如若想要自己提供的证据获得法院的认可,从而使得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当事人应当保存好录音录像的原始载体。
除了录音像的原始载体,另一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关键因素为录音像的完整性。如果视听资料不完整,就难以反映案件的全貌和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性也就无法保证。因此切忌擅自删减录音像,最终导致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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