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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下父母出资购房的解释
适龄结婚男女因财力有限,购房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尽全力倾尽大半生的积蓄,为子女购房提供帮助。因此,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及归属涉及各方切身利益,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杨某于2018年5月结婚,婚后一直租房居住。2020年7月王某的父母出资100万元为王某和杨某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王某名下,但王某父母的出资的性质双方并未进行约定。2021年4月,杨某起诉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根据上述案例,王某父母出资帮助其购房,其出资是否构成赠与,是赠与王某一方还是赠与王某和杨某双方;如果不构成赠与是否属于借款?针对该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另结合,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书面答复,涉案房屋应归王某个人所有。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王某和杨某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且王某和杨某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涉案房屋,杨某认为自己有一半份额,王某认为属于自己完全所有。法院认为,解决王某和杨某关于房屋权属的争议首先要确认该房屋的出资款,是王某父母对王某和杨某的借款还是赠与?如果属于借款,该房屋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均分。如果属于赠与,是对王某和杨某双方的赠与还是对王某一方的赠与,如果是对王某和杨某双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是对王某个人的赠与,则属于王某个人财产。根据查明事实,王某和杨某与王某父母关于该房屋出资款无借据,也无赠与合同,属于没有约定情形,但是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应认定为王某父母对王某个人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房屋应属于王某个人所有。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和杨某解除婚姻关系;涉案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房产属于大宗财产,尤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更是争议的焦点,再掺杂着父母出资的情形,在认定父母出资的性质及房屋归属更变得复杂,因此,建议涉及大宗财产的购买与变更情形,当事人要事先约定,避免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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