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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推迟交房,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近年来各大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在建项目难以为继,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迟延交房的情况更是频频出现,作为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那么若开发商一直逾期交房,购房者就只能等着吗?下面我们来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审理的一则判例:2014年9月3日,谢先生(买受人、乙方)与某公司(出卖人、甲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谢先生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房屋,交房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前;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逾期在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合同继续履行。2017年2月28日,谢先生因某公司迟延交房,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021年因某公司仍未按约定交付涉案房屋,故谢先生再次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谢先生在某公司逾期交房之时,无法准确判断未来实际交房时间,致使其未能在解除情形发生后,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某公司逾期6年半之久仍无法向谢先生交付房屋,且目前仍未通过竣工验收,不能提供准交证。合同解除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合同出现约定情形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时尽量使当事人摆脱合同束缚,以此促进社会交易。某公司延期交房的时间远远超出了谢先生的预期,导致谢先生买房的目的无法实现。此时若持续固守合同履行,将陷入合同僵局,导致谢先生无法从僵局中解脱出来,明显处于不利境地,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故依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陷入僵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该权利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法定解除情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谢先生于2021年3月31日以书面方式向某公司发出律师函进行催告,某公司在收到谢先生的催告后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违约行为导致谢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谢先生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但购房者依旧享有法定的解除权,不过解除这个合同,谢先生等了7年时间,所以在此还是建议大家,在当前情势下,最好不要购买期房,即便要选,也应尽可能的全面考量项目情况,切不可贪图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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