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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公司上班,收点供应商的好处,会成罪犯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有一项罪名,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向别人索要财物或者私下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达到一定金额的情况下,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1.这项罪名是近几年才有的?
不是的。这项罪名原来的名字叫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早在1997年10月1日开始出现。只是后来改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对方公司本来就符合条件,我收了好处,又不会造成本公司损失,这没有问题吧?
不是这样。这项罪名制裁的是员工没有尽到廉洁义务。即只要收了对方公司给的好处,不管有没有损害到公司的利益,均是犯罪行为。
3.犯了罪会被判多长时间?
分为三档。轻的是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重的是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到无期徒刑。
4.收了多少钱有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金额达到3万元,公安部门就可以立案抓人。
5.“钱”每次不收到3万元,就没有事了吧?
不是的。这个金额是累计的,不是按单次算。
不管是公职人员,还是私企的员工,对所就职的单位都负有廉洁性义务。如果违反的,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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