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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报销票据,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12月1日,杨某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5年11月30日,杨某从事医药代表工作。该公司《专业互动政策指南》中规定,不得向参会者提供餐饮、音乐会等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员工手册》中规定,故意用假发票或假的支持性文件申请报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1日,公司举办会议期间,杨某参加了带有娱乐表演的用餐活动,在明知用餐人数与报销人数不符的情况下批准了与该用餐活动相关的费用报销,公司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驳回杨某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杨某身为区域经理,参加了有娱乐性质的餐饮活动,批准了与该活动相关的费用报销,虽个人并未从中获利,但其行为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杨某庭审中陈述知晓公司员工手册,且对制定程序没有异议,故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案对员工如何诚信履职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沈阳中院于2017年04月27日发布的《沈阳中院通报六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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