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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导读: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承担的责任是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妥善保管义务、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等,保管合同种类有两种,分别是一般保管合同和特殊保管合同。


一、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承担何种责任
  1.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2.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3.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4.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5.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二、


保管合同种类
  1.一般保管合同


  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特殊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2)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




三、


保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吗
  保管合同不属于无名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找法网提醒您,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即保管合同可以通过口头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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