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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我们都知道,成年子女赡养自己年老的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同时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却有相当多的人都简单地认为子女只要在物质方面提供了赡养费就算是履行了赡养义务,还有一些人虽然付给老年人赡养费,但是有意孤立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长期不探视老年人,使老年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
赡养义务包括两类,即物质方面的赡养义务和精神方面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而不仅仅是“给钱了事”的问题。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 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赡养人,即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并且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正如孔子所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由于我们国家已经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流动人口增加、外出打工群体日益庞大,以及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化、小型化,老年人的精神情感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在赡养老年人方面,子女更多地关注老年人物质上的需求,而忽视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使得很多老年人缺乏精神慰藉,孤独感严重,对其身体及心理健康极为不利。对于老年人来说,子女的关怀是他们最好的精神慰藉,也是他人无法替代的。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为人晚辈者要多加体贴理解长辈,在尽好经济赡养义务的前提下,也要注重精神赡养。具体来说,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特别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废。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乔赀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小结
上述案例虽发生于2015年,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仍可以参考和援引法院的观点,即赡养义务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法院通过判决责令当事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敬老、爰老的传统美德,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总而言之,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除了提供物质金钱外,还要在精神上关注、照顾老年人,这才是赡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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