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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如何法律认定的
什么是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明确: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明确了彩礼的性质:即彩礼是男女双方按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一方交付另一方的价值较大的财物。除了一次性给付的大额现金本身属于彩礼外,按本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也属于彩礼范畴。


哪些可以认定为彩礼?


只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在认定一方婚前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 给付彩礼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的结婚前的习俗。


2. 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为目的。


3. 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关于彩礼的排它性规定


《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1.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应认定为彩礼。


特殊节日的520或1314的转账,还有各种礼物一般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普通恋人之间通常也有互赠礼物的行为,不能将其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等同,应当视为无偿赠与。


2.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性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性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例如约会支出就不能认定为彩礼。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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