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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夫债”公共债务不用“妻还
众所周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获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是否也必然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呢?今天,笔者就通过以下案例为读者讲一讲,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基本案情】
李梅(化名)与王帅(化名)经过自由恋爱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在各自的职场都是顺风顺水,收入颇丰,三年的婚姻生活过得滋润甜美,结婚第四年,两人有了爱情的结晶,然而就在李梅(化名)沉浸在身为孕妈妈的幸福时光之际,不幸悄然而至。王帅(化名)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小美(化名),并与其发生了婚外恋,王帅(化名)为了取悦小美(化名),向朋友张亮(化名)借了50万元首付款,为小美(化名)买了住房一套。后由于王帅(化名)迟迟不归还借款,张亮(化名)一纸诉状将王帅(化名)与李梅(化名)共同诉至法院,主张上述50万元为王帅(化名)与李梅(化名)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亮(化名)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梅(化名)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呢?
【律师解析】
在判断“夫债是否需要妻还”时,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用途、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债务的实际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意味着,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依法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通常不需要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责任。具体到上述案例,王帅(化名)以个人名义向张亮(化名)借的50万元,借款用途是为出轨对象小美(化名)购买房屋,并非用于其与李梅(化名)的家庭日常生活,因此李梅(化名)对于该50万元借款,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知识拓展】
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常见情形: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和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支付医疗费用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确保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所负的债务,例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存在经营所获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时,一方所负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名的债务;
7.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名,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8.虽然债务是以个人名义所负,但债权人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9.在离婚时,如果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的债务作出处理,或者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些债务也将被视为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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