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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能不能认定为借款
中国法院网讯(曹宇婷 钱重辰)恋爱时不分你我,分开后却来算账。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昔日恋人因钱款往来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阿珍与阿强于2014年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阿珍多次向阿强转账共计62931元。其后,两人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终致分手,分手后,双方还有款项往来,阿珍多次向阿强催要款项无果,诉至法院。
“如果我需要线上支付,就给阿珍现金,让她打到我卡上,根本不存在借钱,借钱肯定要写借条的。”“你撒谎,你把钱都拿去赌博了!”审理中,对62391元是否为借款,双方各执一词。阿珍坚持认为转账62391元是出借给阿强的。阿强则认为,收到款项62391元,是发生在恋爱期间的,不属于借款,其常常以支付现金方式让阿珍线上打款给自己,根本不存在借款,而且自己有稳定收入,没有必要向阿珍借款,若需借钱,肯定会备注借款并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62391元款项往来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这笔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阿珍向阿强的全部转账,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双方经济互有往来实属正常,互有借贷亦符合常理,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看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阿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经济往来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
最终,宜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阿珍的诉讼请求,阿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大家,爱情需要理性,为防范男女恋爱分手后因经济产生纠纷,如果恋人之间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愿,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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