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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未出即离职该怎么要申请赔偿
一则武汉劳动工伤案例,2011年7月1日,小余与武汉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速递员工作,约定工作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2011年11月8日,小余在投递时,被停在路边的叉车撞到头部。2012年1月11日,经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余为劳动工伤。2012年10月31日,小余因个人原因向该服务公司提出辞职,并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经鉴定小余的劳动工伤伤残级别为十级,无护理依赖。小余伤残等级确定后,该服务公司曾向省社保部门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社保部门因小余此时已离职,以非工伤保险在职缴费职工为由,未向小余发放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小余离职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1310元。
2010年12月,外国人才中心与该服务公司签订《人事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根据该服务公司的委托,外国人才中心为该公司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该公司员工出现劳动工伤,由外国人才中心负责具体申报手续,费用由该服务公司承担。委托期限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期满自动顺延3年,依次类推。自2010年6月起至今该服务公司与邮政S分公司,共签订五份派遣协议。2012年11月,邮政速递公司向该服务公司出具《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退回的派遣员工名单中包含小余,截止工作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经小余申请,本院委托辽宁R司法鉴定中心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落款“劳动者本人意见”处是否系小余本人签字进行鉴定。2017年8月9日,该中心出具司法意见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中‘本人签字’处‘小余’签名字迹与样本中‘小余’签名字迹为同一人书写”。
2016年3月23日,小余向武汉H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工伤仲裁。该仲裁委以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小余不服,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
通过本劳动工伤案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知晓如劳动者已认定工伤,但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如离职可能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此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本劳动工伤案中,该服务公司在小余认定为工伤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情况下,即承诺给小余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关系,停止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小余不能享受到工伤待遇,对于此种情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有存在过错的该服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对劳动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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