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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定 情形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


所谓“视同工伤”,即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但基于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以及些政策性考量,将具体的特殊情况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将其视为工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第1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此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对此种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在认定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职工患病或者是受到伤害都可能认定为工伤,针对患病的情形,因为忠病本身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且很难确定是否系工作原因患病,所以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都不能确定。只有一些特殊疾病,几乎可以确定是因为职工从事特定工作导致,从而将从事特定工作的职工患这种特殊疾病认定为工伤,即职工患职业病。


而对于一些其他的疾病,不能确定职工患病系工作原因导致,当然不能按照工伤处理,但是即便不是属于职业病,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间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数无效死亡的,导致该严重结果的疾病一般表现为突发性疾病,如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很难排除系工作原因导致。




如认定系工作原因导致,那么就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导致患病的不按照工物处理将有悖公平、故实际上,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数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是考量疾病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推定系工作原因导致疾病,再结合工作时、工作岗位等因素,将该情形按照工伤处理。因此,在工作时回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既包括突发新疾病,也包括自身疾病的加重导致死亡的情形。


3.48小时的计算




主要是关于起算点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直接送往医院,并且要有医院的治疗记录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未经医院抢救是有其合理理由的:一是要求职工有病就去医院不合我国国情;ニ是职工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三是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体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




没有送卫生院就医的,只要两人以上共同劳动的职工能证明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时“突发疾病”,并因此在48小时内死亡的,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不苛求呎工突发疾病后必须到医院数治。如某职工在上班时问感觉身体不舒服,请假回宿舍体息,第二天一早发现死在床上,若身体不舒服与死亡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虽然未经医院抢救,但也可认定工伤。因此,职工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直接送往医院的,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未送医院的,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持后一种观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2年第6集(总第56集)第75-76页。


4.死亡的认定


脑死亡和停止呼吸可能不在一个时间点、会出现“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的情形,考虑到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者,是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教且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应当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


5.主动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




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观点为,如经医疗机构确认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家属作出放弃教治的决定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详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2年第6集(总第56集)第77-78页。


第2种: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3种: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该种情形职工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第4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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