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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威胁嫩不能算恐吓罪?
基本概述


口头威胁不算恐吓罪。


口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拘留和罚款。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则涉嫌寻衅滋事,刑事处罚。情节恶劣的情形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立案标准


滋事寻衅的立案标准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犯寻衅滋事罪的一般情节,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聚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一定的罚金;


3、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地赔偿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情节较为轻微的,可以予以免除刑事处罚或不起诉。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者是尚未造成公共场合秩序严重混乱的,则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8号)》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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