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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休带薪年休假福利,可要求“折现”吗?
2021年6月7日,黎某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23年11月底,公司向尚未休当年年休假的黎某书面发出休假征询通知,要求其必须在休假征询单“是”与“否”意见栏里进行勾选;若要休年假,则需填写休假起止时间。




黎某接到通知后,认为只要自己不休年休假就可“折现”拿三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于是便在休假征询单上勾选“否”,表示自愿放弃本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并签字确认。




2024年3月31日,黎某辞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因自己上年度的年假未休,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遭到拒绝。双方争执无果后,黎某到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上年度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在仲裁委处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黎某签字确认的休假申请单。




仲裁委驳回了黎某的请求。




单位未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时,即使职工未提出休假申请,单位仍负有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义务;如果单位已主动安排而职工自愿放弃休假的,职工无权再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电子商务公司通过休假征询单的方式主动安排黎某休年假,但是黎某签字自愿放弃休年假。因此,公司只需支付黎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可,无须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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