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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中建某局承建某工程需要混凝土供应,与A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为建设需要约定由A公司在施工处建立自拌站,并由A公司负责人武某作为自拌站的负责人,武某为完成合同与田某订立混凝土原料砂石供应的口头协议,田某完成砂石供应后,未收到货款,及时向武某催要,遂武某以个人名义向田某出具欠条,后仍未及时付款,田某为追回货款,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A公司与中建某局之间构成表见代理,要求中建某局对A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中建某局不是被代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表见代理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应不属于表见代理。武某与远东公司并没有向田某出具任何可以证明其是中建五局的代理人的信息。也没有告知其是中建五局的代理人。原告在庭审中称,因为知道武某与远东公司是给中建五局供应混凝土,混凝土供应都是远东公司负责,田某是基于此,相信远东公司有代理的资格。由此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为了自己融资或等方面的考虑会夸大自身的能力,此案中的武某与远东公司也同样如此。作为一名久经商场的混凝土供应商,仅凭武某与远东公司的空口无凭,就“单纯的”相信其存在代理权。明显是不合乎常理的。此外,仅凭此点就讲货物供给给武某与远东公司,田某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具有严重过失,基于此,也不应该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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