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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冰冻检查,贸然行肺叶切除术,医院负责
基本案情】






  患者李某因咳嗽痰中带血,于2016年5月3日入住被告医院胸心外科,入院诊断考虑:A、右肺中叶中央型占位伴实变伴咯血;B、尘肺并感染;C、右肺下支气管扩张。初步诊断为:右肺占位伴咯血:肺癌?结核?其他?。2016年5月16日确定手术方案为:“剖右胸探查术,术中行冰冻检查,若为良性,则行肺契形切除,若为恶性,则行右中下肺切除+淋巴结清扫”。经与患者家属沟通并征得同意签订了《手术同意书》后,2016年5月17日于全麻下行剖胸探查术。被告医院医生在为患者作探查手术时,未按术前手术方案手术,而将患者右中下肺叶切除;晚上9点30分,患者自手术室入重症监护室,转入ICU进一步监护治疗。5月18日下午患者出现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下降,随后再次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完善血常规及相关检查后诊断:A、MODS,B、右肺中叶中央型占位伴实变咯血,C、尘肺伴感染,D、右下肺支气管扩张,E、肺部感染,F、代谢性酸中毒伴呼吸性酸中毒,G、失血性贫血,H、电解质紊乱,I、低蛋白血症。给予抗感染、输血、营养支持、维持水盐电解质平衡等综合治疗,患者病情仍危重,后经抢救治疗无好转。5月26日下午5时,患者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一、医方医疗行为的评估:1、医方术前的影像学诊断意见待商榷。对高龄病人怀疑有肺癌时,可在全麻下行右胸探查术。术前的医患沟通记录中写有“术中冰冻”切片,但术中医方擅自省掉冰冻切片步骤,且理由不具有正当性,盲目的为病人做了根治手术。按照医疗规范,肺叶切除术中(术后)应有冰冻病理的支持方可做系统淋巴结清扫……,2、术后管理不细致,表现在:患者入ICU后,针对患者年龄大,手术时间长、出血多,麻醉打击,需对是否长期带管进行评估后才能拔管。然而病人入ICU次日即被拔出气管插管,导致拔管后不到12小时再次插管。拔管指针不严,考虑欠妥;液体管理不严,患者年老,手术打击,入ICU后,一直输平衡液数天,导致患者出现粉红色泡沫痰,呼吸困难、出现心衰表现。


  二、因果关系及参与度:1、未做切除肺叶组织的冰冻病理切片,即开展系统淋巴结清扫,不符合医疗规范,术后病理报告诊断为“矽肺改变”。“矽肺改变”不需要做系统淋巴结清扫,系统淋巴结清扫大大延长了手术时间(手术持续时间10小时左右),扩大了病人的损伤范围,增加了失血量(术中失血3500毫升),降低了病人对手术的耐受性,对病人的预后有重大的不良影响;2、术后过早的拔出气管插管,拔管后病人的病情加重,导致全身缺氧、酸碱失衡;3、术中的输液量未掌握好,液体出入量未达到基本平衡,术后有心衰表现,对病情恶化起到一定作用;4、患者家属在后期不积极配合治疗,自动放弃出院,与患者死亡也有一定关系,故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的诊疗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有较大的因果关系,建议法庭考虑参与度为主要因素。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争执的焦点:1.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本案进行了司法鉴定,虽被告医院在质证中提出该鉴定在鉴定前陈述会上只有两名男性专家参与,没有女性专家参与,该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署名为“何某”和“唐某”两名女性,该鉴定程序违法的意见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的规定,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过程”一节中,载有:“(三)临床专家会诊:聘请正高职称的胸外科医生和ICU医生参加陈述会,会诊专家意见存档”;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何某”和“唐某”均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职业类别均为:法医临床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所采用的均是通过当事人质证的证据,其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且被告医院未提供能充分证明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也未出现经过质证不能使用的其他情形,故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被告医院的抗辩理由以及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该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的诊疗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有较大的因果关系,建议法庭考虑参与度为主要因素。根据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5134.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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