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的法律如何认定
预期根本违约也称先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对应,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这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明确可见的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 大陆法系无预期违约概念,而有与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相类似的不安抗辩规则。预期违约还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情形和默示预期违约情形。明示预期违约,即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便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二、实际根本违约
《公约》没有对违约进行具体形态的分类,而是采用了英美法的以结果加可预见性标准来规范根本违约,所以相对于预期根本违约,实际根本违约则是界定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根本违约,也是一般通常意义上讨论的根本违约。大陆法系把违约形态进行了具体的分类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给付拒绝和不完全给付,因此根本违约也就存在于这些具体的分类形态中。
三、预期根本违约怎么判定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无预期违约概念,而有与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相类似的不安抗辩规则,虽然二者在性质、适用范围、成立条件及权利救济措施等方面存有差异。
存在联系: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的行为状态往往是抗辩权人借以推知其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基本条件之一[8]。正因为如此,两规则可同时规定在同一合同法中。《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即是例证,该条第1项规定了不安抗辩内容,第4项实质上是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规定。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与《美国统一商法典》不同的立法技术,将不安抗辩规则置于“合同履行”一章,而将预期违约作为违约形态规定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相关章节。
明示预期违约情形,即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便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情形,预期违约方并未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出来,另一方只是根据预期违约方的某些情况或行为(履行义务的能力有缺陷、商业信用不佳、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表明有不能或不会履行的危险等)来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可以终止自己相应的履行并要求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其能够履行的保证;若对方未能在此合理期限内提供履行保证,即构成根本违约,预见方才可以解除合同。(以上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