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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A、如何区分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还是刑事违法行为,主要的是看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还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或者是触犯刑法行


为的。 简单来说,违法行为严重触犯刑法,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就属于刑事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尚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治安处罚),


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所谓的民事违法行为,只能说违法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需要进行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的行为。 例如:在网上传某人绯闻或者隐私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是民事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如果在网上转播危害公共安全的谣言,造成公众恐慌的,但没有严重后果的,就是行政违法,会受到治安处


罚;在网上传播企图颠覆政府国家的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构成刑事违法,要受到刑事制裁。






B、到法院起诉程序(含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起诉与受理程序)?


一、必须符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须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须经原告的亲笔签名(原告是自然人)或盖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注: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与所诉事实有关的书面证据(包括其他形式的证据);
    3、原告是自然人,提交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原告、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提交其工商登记资料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法院对个别情形的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人员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收到起诉状后:
    1、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来之日起开始计算。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
    4、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5、决定立案后,立案庭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
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为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必须符合的条件:
    1、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参照民事诉讼。
    五、法院收到起诉后
    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自诉的起诉与受理程序
一、必须符合的条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有五项:"侮辱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 
    有八项: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案"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 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


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属于本院管辖的;
    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注)
    6、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注: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二、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上述1-3项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三、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
    1、自诉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
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2、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四、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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